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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调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卫食品(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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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13 14:57:17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1962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发布关于依法调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卫食品(2015)23号
发布日期 2015-09-28 生效日期 2015-09-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210.75.218.181/spba/pub/showDetail.action?informationId=ba39122c-7421-4851-9e3b-1c1222a207a8&handleType=pub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相关单位: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和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调整为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不属于上述备案范围的不予备案。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
 
  二、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范围调整为,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自2015年10月1日起,不符合以上范围的,不再制订、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10月1日之前已经立项尚未公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程序,争取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
 
  三、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号规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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